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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环境监测中心站法律顾问服务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2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致: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1.招标条件

  福建省南平环境监测中心站法律顾问服务,服务项目业主为福建省南平环境监测中心站,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现对该服务项目进行自行组织招标。

  2.服务内容及时限

  2.1.为项目业单位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提供法律意见。

  2.2.为项目业主单位招标、政府采购以及其他业务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政策问题进行解答,并提出相关建议。

  2.3.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2.4.项目业主单位涉及的其他法务问题。

  2.5服务时限:壹年,服务期限内根据项目业主需求提供服务。

  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响应人须是合法成立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证明材料。

  3.2响应人具有专职执业律师人数应达4人(含)以上。(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人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3.3响应人为本服务指定的服务律师须1人(含)以上,执业年限5年以上(含五年,以律师执业证书记载为依据)。(响应人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合格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人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3.4.提供1份相关法律顾问工作业绩

  3.5.响应人须书面承诺通常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紧急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0.5小时。

  3.6.其他要求:

  3.6.1.在合同期限内,对认为不胜任工作要求或出现重大工作事务的提供服务的成交人,可以提出更换本项目指定的服务律师或解除合同。对因工作失误导致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人应按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6.2.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工作团队成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遵守保密制度,不当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单位、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本单位法律服务供应商的名义招揽、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采购人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3.6.3.为本服务项目指定的服务律师若要进行人员调整,须取得采购人的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换服务律师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4.最高控制价及费用支付方式

  最高控制价:30000元人民币。

  支付方式:服务费用分两次结算,合同签订后支付总服务费用50%,合同期满支付剩余50%服务费用。

  5.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人于2021年4月22日(北京时间)17:30前将招标文件发送至各投标人邮箱,凡有意参加投标人,请于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持盖章确认回执单(格式附后)与报价文件一同递交至招标人。

  6.评标办法

  本服务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最低价中选

  6.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6.2.招标人现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并确认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3.招标人现场宣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投标报价,做好开标记录。并按照投标人的总报价由低到高确定中选人顺序,最低报价者为第一中选人。(评标小组对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投标报价按以下方法更正: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6.4.最低报价者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采用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中选人,即由最低报价相同的投标申请人先抽取顺序号,再由招标人抽取中选号,并确定中标人。若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不满三家的,进行重新招标。

  7.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应在2021年4月30日(北京时间)17:30以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至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三元路132号福建省南平环境监测中心站办公室。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应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报价函》、《投标人基本情况一览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业绩证明材料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复印件盖章后装入信封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清晰标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 的字样,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投标人需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2份(正本1份,副本1份),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退还。

  9.联系方式

  服务项目单位:福建省南平环境监测中心站

  办公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三元路132号

  联系人:李超

  联系方法:15859935295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wgk/gsgg/202104/t20210422_55811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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