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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市分局多措并举提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

发布时间:2021-04-07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结合曲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工作实际,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市分局采取多种举措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工作。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分类服务机制,针对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个性化服务措施,建立重点项目服务台帐并动态更新,加强提前介入、跟踪指导和主动服务,做好项目审批服务工作。

  二是对自行审查需要现场踏勘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踏勘。现场踏勘应当由2名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完成。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办理,主动告知企业相关政策要求,主动提供服务。

  三是对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委托。技术评估和自行审查严格依法定程序和时限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对已经按照专家意见完成环评报告修改,技术评估部门正式出具技术评估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必须主动联系并指导企业,填报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系统和曲阜市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环评受理全本公开。

  四是对于需要申请污染物总量替代的建设项目,必须由环评审批部门代为办理,不得要求企业自行办理。总量确认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展技术评估审查时同步进行。在项目通过技术评估审查后,由环评审批部门会同总量管理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确认。

  五是受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受理公开和拟审批公示,并在拟审批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环评批复文件送达建设单位。

  六是建立环评文件编制报备工作制度。在我市开展业务的环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环评文件编制的同时,将项目名称、接受委托时间、预计完成环评文件编制时间等信息报分局环评审批部门备案。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gsdt/202104/t20210402_3568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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