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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出台《陕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3 来源: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加强我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编制了《陕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1年3月2日印发施行。

  《办法》主要包括编制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主体责任、监管职责、安装与联网、验收与运维、数据应用、法律责任、办法施行等九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主体责任。《办法》适用于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发布的全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大气环境、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以及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管理工作,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履行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主体责任。二是明确了安装联网和监管要求。《办法》规定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计划并报省厅备案,督促排污单位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安装联网工作。三是明确了监测规定和运管要求。《办法》对排污单位应当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口及监测因子的范围进行了细化规定。针对部分无法安装的特殊情况,明确了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形及信息备案要求,规定了自动监测设备从安装到验收整个过程的规范化流程,明确了运行维护、故障、停运等情形下的运维管理和报告制度。四是明确了监测数据在执法中的应用。《办法》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行政执法的条件,规定了参与超标排放判定的自动监测数据类型,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现场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情形进行规定,解决日常管理执法中常见的数据冲突问题。同时,对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电子督办工作和信息公开工作予以明确规定。五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未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通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涉嫌构成犯罪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对存在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享受的环保电价、税收减免等有关优惠政策。

  《办法》明确了国家、我省有新规定或行业专门规定,从其规定,其他排污单位自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工作,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不断深化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为科学决策和环境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原文链接:http://sthjt.shaanxi.gov.cn/important/2021-03-03/67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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