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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无证排污将严打

发布时间:2021-03-13 来源: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排污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对于排污单位来说,将迎来哪些“考验”?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将如何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记者邀请省生态环境厅有关专家进行了解读,一起来看:

  《排污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将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的核心制度,详细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和申请条件,并对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范围、条件、内容、有效期限、实施步骤、管理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推动了排污许可制度与环评、“三同时”竣工验收、总量控制和环境统计等制度的全联动,实现了排污许可管理的全覆盖,理顺了关系,精简了程序,提高了效率。

  二是明确将排污许可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要求排污单位做好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还要求排污单位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其污染物排放信息,如污染物排放项目、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企业实际排放数据为纽带,衔接污染源监测、环保税、环境统计等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多套数据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能。

  三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核发、监管等各个步骤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对于有多次违法记录的排污单位,增加执法检查的频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违法企业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停产整治或者停业、关闭,甚至可以撤销、注销或者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持续做到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排污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实施《排污条例》,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排污条例》的施行为我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好局、起好步提供了坚强保障。

  “十四五”期间,我省将认真贯彻落实好《排污条例》,努力破解制约工作开展的赌点、难点、痛点问题,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和幸福感。

  《排污条例》中的新举措

  一是对固定污染源实行分类管理。对影响较大的和较小的排污单位,分别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二是要求持证排污和依证监管。《排污条例》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责任,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排放要素、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执法计划进行执法检查。

  三是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各方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无证排污、不按许可证排污、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自行监测记录、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

  四是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排污条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均提高了罚款数额的低限,从之前的低限10万元提升至目前的20万元。

  排污单位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

  简单的说就是对号入座、明确管理类别。排污单位可根据自己所属的行业类别、工艺、生产规模等,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确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属于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还是登记管理,然后再按照要求步骤办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即可。以生猪屠宰企业为例,年屠宰10万头及以上的属于重点管理,年屠宰2万头及以上至10万头以下的为简化管理,均应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年屠宰2万头以下的则为登记管理,不需要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将受到哪些约束?

  《排污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其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从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加强排污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管有哪些新变化?

  《排污条例》专设“监督检查”章节,规定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解决了困扰环境执法部门多年的执法手段使用和执法证据认定问题,为今后固定源排污监管的环境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明确了对排污许可执法检查频次和方式。《排污条例》第二十五条第1款规定,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进行执法检查,避免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二是强化排污单位配合环境监管执法的义务。《排污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排污单位配合环境监管执法的义务。同时,《排污条例》第三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排污条例》上述规定,将对生态环境执法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三是明确监测数据发生“差异”时处罚依据的标准。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执法的监测数据不一致时,执法处罚时到底是以哪个监测数据为准,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排污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数据为执法依据。

  我省下月起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据了解,截至2020年底,我省基本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共对9751家企业核发了排污许可证,对92681家企业进行了登记。

  省生态环境厅表示,下一步,将狠抓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成立排污许可工作领导小组,把排污许可监管纳入到污染防治攻坚战计划。逐步推动排污许可制全面实施,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2021年,我省将全面开展“双百”任务目标工作,即三年内完成排污许可证质量检查,检查率100%;一年内完成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情况检查,督促企业提交率达到100%,并对火电、造纸、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执行报告数据准确性开展检查。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采取多种服务形式,组织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照程序要求申请获证,指导企业依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增强守法意识。我省还将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和依证执法,将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纳入执法检查内容。

  4月初至12月末,我省将对全省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全面强化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原文链接:http://sthj.ln.gov.cn/xxgk/zwdt/bsyw/202103/t20210309_4096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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