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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本月起实施,无证排污最高可罚100万元

发布时间:2021-03-13 来源: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本月起,国务院签署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所有排污单位都要持证排污,超排、偷排行为,最高可罚100万元,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条例》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指出排污单位应严格按证排污,并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和提交执行报告等。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后,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还是排污单位的“法律义务清单”。对于排污单位而言,与过去最大不同是不能再坐等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检查,而是自觉做好日常排污管理,自觉履行好各项主体责任和义务。

  “《条例》的实施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超总量排污等顶格可罚100万元。同时,《条例》对违反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和执行报告等行为,规定了按次处以罚款,这是生态环境法律领域的首创。排污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排污台账记录制度、不如实进行台账记录或不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不如实报告排污,每次都可依法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今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针对无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可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停业、关闭。

  针对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排污,包括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数量不符、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等的排污单位,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将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文链接:http://sthjt.hunan.gov.cn/sthjt/xxgk/xwdt/szxw/202103/t20210310_14789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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