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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和您一起学:《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1-03-13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提高全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任意性,2020年1月2日,省生态环境厅修订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什么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具体违法行为的情节进行细化、量化以确定是否进行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处罚的依据。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处罚金额是10万、20万还是100万,就需要对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细化认定。

  二、为什么要修订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8年,原山东省环保厅印发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用于规范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推进,该基准存在的裁量因素单一、人为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特殊情形考虑不足等问题逐渐显现,与当前全省的执法工作形势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完善。鉴于上述情况,省生态环境厅修订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三、新《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裁量基准》共分为适用规定、处罚裁量表和可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三部分内容,对11部法律、11部行政法规、14部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的268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

  (一)适用规定。适用规定共13条,对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方式、金额计算、从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形、裁量规则和基准使用、备案管理等裁量基准适用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概括性规定。

  (二)处罚裁量表。分专项行政处罚裁量表和通用处罚裁量表两种,对268种特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专项处罚裁量表;对除特定环境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通用处罚裁量表。

  (三)可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25种可以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进行了梳理总结,方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新《裁量基准》有什么亮点?

  (一)采用多因子裁量方式

  《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有针对性地设定了多个裁量因子,确保裁量结果科学、合理、准确。例如,对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这一违法行为,确定处罚金额时,会综合考虑废气类别、超标因子个数、超标倍数、小时烟气流量、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违法次数等因素,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考量和全面裁定,最大限度地实现过罚相当。

  (二)“裁量表+公式”计算处罚金额

  确定处罚金额时,首先明确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表,确定裁量表中各项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将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因素干预。

  (三)首次明确轻微违法免罚清单

  首次明确了8种轻微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体现宽严相济的处罚精神。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集中力量精准打击恶意严重违法行为,也是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服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五、什么情形可以免予处罚?

  (一)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

  (二)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三)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四)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五)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六)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八)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符合上述八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适用每种情形时,多个条件应同时满足才能免予处罚。例如,对“超标排放污染物”这一违法行为实施免罚时,应同时具备“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这三个条件。

  六、什么情形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33号),企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和赔偿的,可以依据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认定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七、什么情形可以从重处罚?

  (一)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涉气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五)环境违法行为引起多次查证属实的环境信访或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六)伪造、变造证据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七)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101/t20210129_3523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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