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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首设“黑名单”!山东出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3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推进山东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由原来的“绿、黄、红”三个等级进一步细化为“绿、蓝、黄、黑”四个等级。首次设立“黑名单”制度,黑色标识企业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在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同时,还将标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活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制。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累计得出企业环境信用分值。

  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企业环境信用共分为四个等级,由好到差依次以绿、蓝、黄、黑四种颜色标识——绿色标识企业为诚信守法企业,蓝色标识企业为轻微失信企业,黄色标识企业为一般失信企业,黑色标识企业为严重失信企业。

  记者注意到,《评价办法》首次将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警告、罚款不足3万元等三类处罚处理决定的企业界定为蓝色标识企业,实行失信预警制管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向企业推送失信提醒信息。“实施部门联合惩戒的范围为黄色和黑色标识企业,蓝色标识企业只记分不纳入联合惩戒范围,为企业发展营造宽松成长环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行政处罚室主任刘婷表示。

  对符合“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环境犯罪的”等六种严重违法犯罪情形之一的为黑色标识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同时标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企业颜色标识有一定的有效期。蓝色标识企业违法行为整改核销后即时改变,黄色标识企业保留6个月。黑色标识企业“黑名单”的有效期为1年,期间已完成整改且未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期限届满“黑名单”自动解除。期间未完成整改的,“黑名单”有效期再延长1年,直至延长有效期届满且完成整改为止。

  企业环境信用有高低之别,监管也相应差异化进行。对绿色标识企业采取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可以不将其列入抽查范围等激励性措施;对蓝色标识企业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实行失信预警制管理;对黄色标识企业适当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依规慎重监管;对黑色标识企业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频次、在财政资金资助和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等惩戒性措施。

  针对评价结果的应用,《评价办法》明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期限原则上为信息向社会公示之日起1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且完成整改核销的信息转入后台管理,不再向社会公开,确保信用修复后不影响企业长远发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黑色标识企业,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依据本办法连续2年以上被确定为环境信用黄色标识企业(本办法实施之前的黄标、红标企业与之连续计算),且累计记分在24分以上的;

  (三)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命令的(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

  (四)被认定为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工作人员进行生态环境现场检查,被认定为具有妨害执行公务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101/t20210106_3507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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