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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村污水问题应谋划长远

发布时间:2020-09-01 来源: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为加快推进农村环境整治,相继出台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根据处理设施规模和出水去向规定了不同排放限值。但是,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点多面广,如何确保其稳定达标和长效运行,已经成为农村污水治理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农村污水处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在建设管理方面,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管护机制衔接不畅。从建设、监管监测到运维,涉及农办、水利、生态环境、乡镇等多个政府部门,以及村委会和第三方企业。这些部门在具体责任上存在明显差异,需下一番功夫形成合力。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统一目标、明确分工、各担其责。如建设主体以农办为主,监管主体以乡镇为主,运维主体以村委会为主,部分地区也开展了第三方运维试点。

  在处理工艺方面,处理技术应用繁多,有20多种,主要以无动力为主,普遍采用厌氧+人工湿地(生态塘)工艺。平原地区则以有动力为主。相较于单一的处理技术而言,在农村污水处理中应用繁多的处理技术,势必影响后续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在运维管理方面,现在有村委会自管、政府负责、第三方运维、政府负责与村委会自管相结合等模式。由于无动力处理对管理要求较低,因此大部分设施建成后以村委会自管为主。但由于技术和管理等专业力量匮乏,村委会和地方政府在小微规模的处理设施运维中,主体责任界限模糊,容易出现推诿现象。而且,村委会自管模式不适宜也很难实施长期的维护管理。

  在运维经费方面,渠道来源单一且有限,仅有自筹、财政加自筹和完全由财政负担等形式。当前主要以村委会自筹经费为主,各地处理设施的运维费用差异性十分明显,但普遍高于当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维费用。一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因为经费问题,已处于闲置状态。

  在执行标准方面,根据国家要求,各地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强制执行排放标准的基础上,相继推出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做到了全覆盖。但一些地区并未完全参照相应的标准,仅选择了有代表性的污染物指标,如COD、NH3-N、SS等。

  笔者认为,农村生活污水水量小,间歇排水波动大,存在设施量多、监管任务繁重等问题。解决农村污水问题,应立足当下,也要谋划长远,进一步完善治理和监管长效机制,提升处理设施运行成效。

  推进处理设备的标准化生产。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流程简单,对氮、磷去除能力有限。目前在用的户用处理设备,有的质量不过关,难以稳定达到相关要求。需要标准化的处理设备以合格的产品质量、稳定的处理效率来保障管理减负不减质,帮助运维服务机构对设施的标准化运维。

  拓宽筹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县级财政部门要把治理设施日常监管维护、监督监测等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对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的农村,给予适当奖补,建立生态补偿资金专项,完善运行管理资金保障机制,与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作好衔接。

  建立政府分级负责和村级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乡镇政府及村委会是农村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维护的责任主体,鼓励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向第三方购买专业技术服务。推进第三方专业化运维管理,把好建设质量关,并对治理设施运维给予支持配合。


原文链接:http://hbepb.hebei.gov.cn/hbyd/hjsp/202008/t20200829_101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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