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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销号方案》

发布时间:2020-08-26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扎实推进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8月20日,巴彦淖尔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巴彦淖尔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销号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各项整改任务的牵头验收单位、销号程序、销号时限、销号材料等相关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要求,扎实推进整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逐条逐项抓整改,确保整改措施全部落实、整改目标全部实现,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牵头验收单位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把销号验收关,认真审核销号材料,不得随意降低整改标准,坚决杜绝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做到完成一项、验收一项、销号一项。
  三、属立行立改和持续整改的任务,要在《销号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效、形成长效机制后完成销号;属有明确完成时限的任务,要按照《销号方案》规定的时限推进,在完成时限内取得销号通报。各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要做到“问题销号、任务不减、持续推进、巩固效果”。
   四、在整改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和整改未达序时进度的,各牵头验收单位要向市委、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督查督办组。

原文链接:http://sthjt.nmg.gov.cn/dtxx/qqhb/202008/t20200826_1611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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