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曝光丨偷排危险废物14吨!肇源首例污染环境案件入刑
废渣1.84吨、劣质柴油4.94吨、废旧机油1.02吨、过滤沙6.6吨,偷排污染物的行为触目惊心。2018年7月,黑龙江省肇州县刘某东在肇源县古恰镇一个养殖场院内建厂,并购置将废旧机油炼制成柴油的设备。9月末该厂建成后,刘某东将炼制柴油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废渣、过滤沙未经处理堆放在院内的土地上,废水直接排放到渗井中。
大庆市肇源生态环境局与肇源县公安局共同委托相关部门对废渣、过滤沙、劣质柴油、废旧机油等危险废物进行称重,其中废渣1.84吨、劣质柴油4.94吨、废旧机油1.02吨、过滤沙6.6吨。肇源生态环境局检测认定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和易燃性,劣质柴油、过滤沙、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大庆市大公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刘某东非法炼油点废水、土壤进行了监测,均超出对照点石油类指标3倍以上,已严重污染环境。
肇源县检察院指控刘某东犯污染环境罪,向肇源法院提起公诉。肇源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东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刘某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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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降低环境污染入罪门槛
2011年5月1日起全国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6月18日,最高院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界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认定标准,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使得污染环境罪的门槛再次降低、处罚更加严格
来源: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原文链接:http://www.hljdep.gov.cn/xwzx/dsdt/2020/08/27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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