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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26 来源: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我局修订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现将《自由裁量基准》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因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于9月1日施行,因此对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自由裁量基准第五部分固废部分进行了修订;

  二是原《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在执法工作中遇到新的问题,确有调整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包括基本原则和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有关情节和情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按日连续处罚裁量规则、有关适用问题的规定等五个方面,延续原《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体例,本次主要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第二部分(水污染防治)表二、第三部分(大气污染防治)表六和表九、第五部分(固体废物)进行了修改。(见附件)

  (一)将第二部分表二和第三部分表六对水和大气污染物自行监测部分进行了修改:

  1.每一频次(月/季/半年/年)内的监测内容中有一项指标未监测的,视为该次未按规定自行监测。据此按年度计算 “自行监测缺失率” ,并结合重点管理及简化管理许可证类型综合划定处罚额度;

  2.在备注中明确了企业自行监测义务的法律法规、规章、标椎等依据;明确了企业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处罚依据;明确了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自主选择原则;

  3.考虑到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刚开始实施,对按年度应进行四次以上自行监测的单位,如只有一次监测缺失或未保存监测记录的,认定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免于处罚,并在自由裁量规定正文中增加该免于处罚情形。

  (二)第三部分表(九)修改的内容:

  1.对违法情节的分类进行了调整;

  2.对不正常运行的油烟净化设施时用于处罚裁量的灶头数量核算方法进行了明确;

  3.对电炸锅等按照总发热功率折算基准灶头数的方法进行了明确;

  4.对备注中的处罚依据进行了调整。

  (三)第五部分(固体废物)进行了修改:

  1.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该部分处罚数额进行调整;

  2.对个别条款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3.根据《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明确了一些处罚只有区级生态环境局可以实施。

相关链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jd41/1085503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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