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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治理 需有协同思维

发布时间:2020-08-18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2019年9月份召开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指出,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更加注重保护和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协同推进大治理”。解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脆弱难题,促进黄河流域经济地带快速发展,应当以问题为导向,运用法治思维,提升法律制度协同性,助力黄河流域协同大治理。

  黄河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经济地带,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主要战场。因此,实施“黄河战略”要科学规划,不仅要解决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还要解决流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对应到法制建设上,应当统筹协调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经济发展与脱贫攻坚之间的关系,在总体上树立起“生态、经济、社会”互相协调的目标,坚持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三者齐头并重、同步推进,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黄河流域传统上采取“条条分割、块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出现“九龙治水”现象,管理主体权责不清,流域内各行政跨区部门、跨区域统筹协调能力较差。解决相关难题,应从国家战略高度出发,加强顶层设计,通过完善黄河流域立法,突破现行区域管理体制,在遵循流域整体性、系统性以及发展与保护协调性的基础上,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流域协调保护与管理协调机制,借鉴河长制、湖长制成熟经验,完善流域统一管理体制,合理协调各方面关系,明确管理主体的职权与职责,强化流域内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防联控、共保共治、联合执法机制,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平衡与合作。

  目前,无论国家层面法规文件,还是沿黄省份颁布实施的地方法规,其多为调整某一方面的水事法律关系,内容规定相对分散,调整范围较为单一,部分制度规定存在空白,缺乏系统性与协调性,与协同推进黄河保护治理存在差距。因此,要协同好国家、流域以及沿黄各省份各种效力和位阶等水事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事实上,目前黄河流域面对的主要问题不仅仅是水沙比例、洪灾旱灾等,更多的是水资源紧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破坏等挑战。因此,应当采用“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思维,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法律制度体系,统筹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水健康管理,从宏观层面整合现有法律制度,全面协调好既有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填补法律漏洞,因时、因地、因事制定适合黄河流域治理的新的法律制度。

  (摘编自《经济日报》)


原文链接:http://sthjt.nx.gov.cn/info/3296/1350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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