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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通报

发布时间:2020-08-18 来源: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2020年7月28日,长沙市首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在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开福分局召开,约定赔偿义务人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超标排污所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7月31日,赔偿义务人将5.184万元环境损害赔偿金缴纳到市财政专用账户。

  一、基本事实

  2019年7月,原开福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赔偿义务人经营的印刷制版模具厂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模具厂在作业过程中将工业废水直接排放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并当即进行了取样检测。经检测,该厂外排工业废水中重金属锌的含量为49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放值97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该案已达到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条件。原开福环境保护局随即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刑事诉讼。案件发生后,赔偿义务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7月主动申请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二、磋商过程

  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方案和制度规定,由于案件事实清楚,排污总量较小,综合考虑赔偿义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并征求了赔偿义务人意见后,7月21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邀请有关专家对赔偿方式和金额进行了论证。7月24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向赔偿义务人发出《生态环境损害磋商会议邀请函》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赔偿义务人书面同意磋商时间及意见书的主要内容。7月28日,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的见证下,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及亲属就赔偿相关事宜进行了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专家论证结果,赔偿义务人采取货币赔偿方式替代修复,赔偿金额为5.184万元。7月29日,双方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三、积极意义

  本案是长沙市首例通过磋商签订赔偿协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经过磋商,赔偿义务人已深刻认识到错误,主动关停了超标排放的模具厂,并坚决表态不再从事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事情。赔偿金已全额上缴财政专用账户,将用于长沙市其他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有利于打破传统“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探索除刑事、行政处罚之外的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新途径,“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意识将不断深入人心。

  

  

  


原文链接:http://sthjt.hunan.gov.cn/sthjt/xxgk/xwdt/szxw/202008/t20200804_13250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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