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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实录|《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0-08-18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8月6日上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召开《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编制情况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姚云辉介绍《目录清单》编制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孟小红主持。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副局长张世国,行政处罚室主任刘婷参加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以下是新闻发布会全文实录:

  

  

  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孟小红: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姚云辉先生,厅执法局副局长张世国先生,厅执法局行政处罚室主任刘婷女士,为大家介绍《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有关工作情况,并就相关问题回答大家的提问。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大众日报》、山东卫视《新闻联播》、中新社山东分社、生态环境频道山东工作站、《齐鲁晚报》、山东综合广播、大众网等7家新闻媒体单位。

  首先,请姚云辉副厅长介绍相关情况。

  

  

  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姚云辉:

  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编制等有关情况。

  一、编制背景及过程

  2020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省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并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今年3月,我省正式启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工作。5月初形成初稿后,先后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7月,经省委编办等10个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提出7点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8月5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

  二、主要内容及意义

  以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目录清单》共确定我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241个,其中,行政处罚事项216个,行政强制事项25个;同时明确了事项对应的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层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是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界定我省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职责范围的明确依据,是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责任制的根本基础。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按照《目录清单》确定的生态环境执法事项,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在加强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上下功夫,推动实现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能、权限和责任法定化。要进一步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和执法资源,继续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兼顾监管力度和监管效能,坚决防止“一刀切”。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推动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应有贡献。

  

  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孟小红:

  感谢姚云辉副厅长的介绍,接下来是提问交流环节,请各位记者提问前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中新社山东分社记者:

  8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能不能谈一下具体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副局长张世国: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通知》主要提出了7个方面的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我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有关要求,编制了《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抓好落实,坚持权责法定化,合理配置执法资源,破解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执法不严格不透明等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明确执法事项。《通知》规定,各市可在省级《目录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妥善抓好事项源头治理,形成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有关事项和目录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审查,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应与《目录清单》做好衔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目录清单》及时完成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

  三是厘清职责范围。《通知》提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三定”规定,明确事项实施主体、第一责任层级和存在职能划入事项的职责范围,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推动形成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执法职责体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积极探索可量化的执法履职评估办法,作为统筹使用和优化配置编制资源的重要依据。

  四是优化执法方式。《通知》要求,要加快构建新型监管执法模式,按照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执法,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逐步压减现场执法频次。编制全省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执法稽查。合理压减并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

  五是实现智慧监管。《通知》明确,要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纳入地方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推行“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

  六是坚持服务导向。《通知》强调,要优化环境执法服务,将执法与普法、帮扶相结合,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充分听取行业企业等各方意见,努力与企业形成支持信任并行、守法执法并重、激励约束并举的良性互动。

  七是凝聚改革合力。《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部署要求上来,从严从细压实各级责任。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省委编办要会同省司法厅加强协调配合和指导把关。

  

  

  大众日报记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后,省厅紧接着印发了《目录清单》,能否详细介绍其编制的重要意义?

  

  

  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副局长张世国:

  我厅在《通知》印发后的第二天,紧接着出台《目录清单》,足以显示出此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意义十分重大,可归结为三个方面:

  一是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内容。2018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编制《目录清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的生动实践,也是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的重要体现。

  二是界定我省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职责范围的明确依据。我省《目录清单》全面划定了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的边界范围,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依据。今后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将一律取消。同时,通过编制《目录清单》,厘清了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海洋等部门之间存在职能划转事项的职责边界,有利于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推动建立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执法职责体系,推动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是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责任制的根本基础。《目录清单》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来讲,既是普法书,也是责任状。《目录清单》根据88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归纳罗列出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法实施的241个生态环境执法事项,方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同时,逐项对执法事项对应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进行明确,为在生态环境领域全面实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依据。

  

  

  生态环境频道记者:

  目前全国有哪几个省出台了《目录清单》?我省的《目录清单》和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相比有什么不同,具体有哪些内容?

  

  

  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行政处罚室主任刘婷:

  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我省是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印发后全国第一个出台《目录清单》的省份。

  我省《目录清单》以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为基础,结合我省地方立法和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对我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同时,结合我省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厘清了生态环境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有关行政执法事项的职责范围。

  从行政执法事项确定情况来看,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共248个,其中行政处罚事项228个、行政强制事项20个。我省《目录清单》对涉及第一责任层级为“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太湖流域设区的市”等内容的58个事项予以删减,对涉及我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内容的51个事项予以补增。编制后,《目录清单》共确定行政执法事项241个,其中行政处罚事项216个,行政强制事项25个。

  从法律法规梳理情况来看,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的实施依据涉及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共计70部,其中法律15部、行政法规22部、部门规章33部。我省《目录清单》共涉及各类法律法规规章88部,其中法律14部、行政法规16部、部门规章37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1部。相较于《指导目录》,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数量增加18部,涉及补充实施依据事项151个。

  从事项内容划分上来看,可以从两个层级进行划分。按要素划分,可以分为生态环境综合类、自然生态类、水类、大气类、噪声类、固废土壤类、核与辐射类等7大类事项,与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基本保持一致。从内容上看,绝大部分执法事项(216个,占比89.63%)是原来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职责事项。同时,根据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关于整合部门执法职责的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将包括“违规设置排污口”等在内的原来分散在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的25个执法事项进行了整合,纳入生态环境部门《目录清单》。按第一责任层级划分,可分为“设区的市”、“省级”、“省级、设区的市”3大类。从责任层级来看,《指导目录》第一责任层级为“设区的市”的事项共157个,占比63.31%;《目录清单》结合我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际,对部分事项的第一责任层级作出合法合理调整,其中,第一责任层级为“设区的市”的事项共209个,占比86.72%,符合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关于“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有关要求。

  

  

  《齐鲁晚报》记者:

  《目录清单》印发后,下一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应该如何具体抓好落实?

  

  

  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姚云辉:

  《目录清单》印发后,关键还是要抓好落实。今后,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依法监管、精准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实效,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坚决防止“一刀切”。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要充分认识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严格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坚持权责法定、依法监管,明确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

  二是坚持科学高效。要强化分类监管,统筹开展综合执法和专项执法,妥善用好正面清单,推动执法方式合理化、执法手段精细化。要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资源,强化精准监管、智慧监管,推行“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法行政水平。

  三是坚持服务导向。要着力优化执法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兼顾监管力度和服务温度,对违法恶意排污企业严惩不贷,提高服务意识,对诚信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轻微和非主观违法行为依法免予或减轻处罚,坚决防止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

  

  

  山东卫视《新闻联播》记者:

  我们了解到,前段时间省厅印发《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贴近民生,能给我们介绍下通知的主要内容吗?

  

  

  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行政处罚室主任刘婷:

  今年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首次明确了生态环境领域8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文件印发后,各市积极响应,济南、烟台、临沂等市陆续出台了轻微违法“不罚”“轻罚”政策。但各地在落实相关政策过程中,存在适用程序、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项政策应发挥的效果。

  7月9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33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规范生态环境部门“不罚”“轻罚”事项实施,在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通知》主要亮点有以下几个:

  一是首次规范了“不罚”的适用程序。以是否进入立案环节为界限,区分了两种不予处罚的适用程序。对在立案调查前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适用“《承诺书》+《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程序,即生态环境部门在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同时,应当要求当事人签署书面整改承诺书,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按承诺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对在立案调查后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适用“一般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即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首次提供了《承诺书》《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书表格样式,供各市参照使用。

  二是首次健全了“不罚”的配套措施。为避免企业因轻微违法被免予处罚后仍然被信用记分的问题,《通知》首次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对经研究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案件,按程序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决定的,不按照《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进行信用记分。同时,为避免个别地方执法人员拒不执行清单或者滥用清单,《通知》规定各市要加强对“不罚”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责任。同时,《通知》明确各市已按程序制定公布的本地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可按规定继续实施,给已经制定出台“不罚”“轻罚”政策的市平稳实施相关政策“吃了一颗定心丸”。

  三是首次明确了“轻罚”的认定标准。《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作为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据了解,此项规定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为解决地方不敢用、不会用的问题,《通知》首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行政处罚”两项工作进行了有效衔接,规定企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和赔偿的,可以认定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此项规定,旨在推动企业主动修复环境损害、消除环境影响,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孟小红:

  记者提问就到这里。大家如有其他需要采访的内容,请联系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联系电话:66226127。

  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008/t20200807_3195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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