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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规范环评文件编制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闽环保评〔2020〕10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备案》的背景

  2018年12月,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环评资质要求,国家取消环评资质后,编制环评文件的第三方技术单位的门槛大幅降低,数量猛增。初步统计,目前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技术单位就超过400家,其中还包括了200多家省外技术单位。

  为了更好的落实《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闽环保评〔2020〕9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及时掌握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技术单位信息,将其纳入我省监管体系,也为了方便企业优选技术单位,印发实施了《备案通知》。

  二、《备案通知》中实行备案管理的对象是谁?

  实行备案管理的对象是接受委托在我省开展建设项目和规划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既包含注册地在我省的技术单位,也包含注册地在省外的技术单位。

  建议在我省开展环评环评业务的技术单位,在承接业务前就在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也建议企业在选择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时,考查技术单位备案情况,未备案的应当提醒其备案。

  三、《备案通知》是否设置了备案门槛?

  《备案通知》没有设置备案门槛,只要符合生态环境部环评文件编制条件的技术单位,均可在我省备案。同时,《备案通知》还要求各地市、县(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借备案设置门槛,限制技术单位在本辖区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工作。

  四、技术单位如何申请备案?

  我厅在门户网站及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单位备案”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网址链接:http://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todo-fingerpost?unid=5ABEF99C5514307F06EF9302C1BC91DE&infoType=1)。申请备案的技术单位应按办事指南提交备案材料。备案结果在我厅门户网站、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公开。

  五、技术单位在我省备案后还要做哪些事情?

  在我省备案后,技术单位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并落实生态环境部《办法》、我省《监管办法》、《备案通知》等环评文件编制监管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

  (二)及时关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亲清服务平台”)公开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者人员管理动态。

  (三)技术单位环评文件被抽取复核后,应按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的通知要求,及时提供《监管办法》规定的复核材料。

  另外,我们还建议在我省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积极进驻亲清服务平台,目前已有上万家企业进驻亲清服务平台,平台用户还在不断增加,许多企业都通过平台选择提供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的第三方单位,进驻平台对技术单位意味着由更多的机会。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wgk/wjjd/202008/t20200803_53364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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