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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31 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晋环环评[2020]28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现将《山西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20日        

   

   

  

  山西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西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复核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评管理部门”)权限范围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环评文件技术评审和复核工作(以下简称“技术评审”)。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是指入选为《山西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人员。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与使用

  第四条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专家库,委托省环保技术评估中心管理和维护专家库,各级环评管理部门负责推荐专家,并对参与部门技术评审的专家进行日常评价。

  第五条  专家库由相关行业、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人选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按照行业领域专业、工作业绩和具备的技术能力进行专家遴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结束后予以聘任和公布。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政策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二)具有相关的专业素质,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标准、导则和技术规范。熟悉所从事专业领域的发展方向,具备为环评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辅助决策的能力。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及以上,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定期参加省、市生态环境厅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截至2020年5月1日,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自律、记录良好。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分为A、B、C三类,根据专家具备条件和工作经验综合确定专家类别。不同类别专家可参加不同层级环评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工作。

  A类专家可参加山西省内各级环评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B类专家可参加市、县级环评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C类专家可参加县级环评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

  第八条  在组织技术评审活动时,评审专家须在专家库中选聘,行业专家优先从专家库中选聘。市级环评管理部门组织技术评审时应选聘一定数量的A类专家,县级环评管理部门组织技术评审时应选聘一定数量的A类或B类专家,评审专家组长一般由A类专家担任。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技术复核工作时,选聘专家应主动回避原评审项目环评文件的复核。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职责

  第九条  专家在技术评审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评审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发表或保留意见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对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可行性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技术咨询费;

  (五)被处罚时享有申辩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专家应认真对待参加的技术评审工作,提前研阅环评文件。技术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有理有据、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对环评文件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评审意见,解答编制单位提出的技术咨询和疑问,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不得发表内容空泛、脱离实际的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应对个人发表或出具的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技术评审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信息。

  (三)入库专家应当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掌握所在行业、专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最新动态,积极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和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升能力水平,满足技术评审要求;

  (四)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在环评文件报请环评审批部门审批前,协助其核实环评文件修改情况,确保满足质量要求;

  (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的廉政规定。评审专家与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环评编制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技术评审公平、公正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一条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山西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系统(以下简称“专家系统”),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信息档案,专家系统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专家申报及个人档案管理;

  (二)各环评管理部门分级管理选聘专家;

  (三)专家考核记录;

  (四)专家评审工作信息公开;

  (五)专家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系统日常运行环境为环保专网,动态更新时临时布设在互联网。入库专家可登录专家系统,在线查询历史评审业绩、信用评价结果等个人信息。专家个人信息变更时需向原推荐单位提交申请并修改,非环评管理部门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专家可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修改。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遴选专家规则按发布通知执行;专家“类别调整、退出” 根据年度信用评价情况动态更新,相关信息及时公开。

  第五章 专家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专家管理实行信用评价制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每年底统计各级环评管理部门对专家的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年度信用评价。其中:环评审批部门负责评价日常参与技术评审活动的专家,评价结果在报送环评审批项目信息时一并记录在山西环评审批信息报送系统。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评价参与本部门组织的规划环评审查、技术复核的专家,在专家系统记录评价结果。评价记分表见附件。

  第十五条  专家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诚信自律等方面。专家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由日常评价加权平均构成年度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的记分周期为一年,每年1月1日清零,按年度重新记分。年度信用分值(X)及其评价结果分为四级,包括

  (一) X>85分,信用等级“优”

  (二)70分<X≤85分,信用等级“良”

  (三)60分≤X≤70分,信用等级“中”

  (四)X<60分,信用等级“差”

  连续三年评价等级为“优”的专家,在技术评审时可担任专家组长;连续三年评价等级为“良”的专家,可上调一个专家类别;连续三年评价等级为“中”的专家,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应减少选聘次数,必要时可下调一个专家类别并暂停6个月专家资格;评价等级为“差”的专家清退出专家库,不再聘为山西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

  第十六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扣减年度信用分值10-30分。

  (一)被选聘并已接受邀请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的,一次扣减信用分值10分;

  (二)泄露技术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一次性扣减信用分值30分;

  (三)袒护或歧视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环评编制单位,在评审工作中不能客观、公正、公平,明显有失公允,被投诉举报后经调查属实的,视情节严重分别扣减信用分值20、30分;

  (四)环评编制主持人为专家库专家的,其编制主持的环评文件因质量问题被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失信记分10分以下的,其专家信用评价按次扣减,每次10分。被信用平台失信记分达到10分的,扣减信用分值30分。参加上述环评文件的评审专家,经核实属于专家工作失误的,参照上述规则扣减专家信用分值。

  第十七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扣除年度信用分值41分。

  (一)违反国家相关廉政规定要求,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环评编制主持人为专家库专家的,其编制主持的环评文件因质量问题被被信用平台失信记分达到20分的,扣减信用分值41分。参加上述环评文件的评审专家,经核实属于专家工作失误的,扣减专家信用分值41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考核管理办法》(晋环环评函〔2017〕189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sthjt.shanxi.gov.cn/html/sxzc/20200518/85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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