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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

  评价办法》的政策解读

  

   问: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加快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环保信用体系建设。2016年,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宁环办发〔2016〕78号主要目的是依据自治区公共信用体系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需要,集成企业环境信用基本信息和不良类信用信息、奖励类信用信息,形成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进行公开公示。该办法出台实施以来,各级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及失信联动惩戒机制,推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保信用等级,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

  经过近三年的施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企业反映,《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宁环办发〔2016〕78号)还存在评价指标过多、过程繁琐、实际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亟待进一步科学修订。

  问:《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修订的指导思想和依据是什么?

  答:2019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出了新的部署要求。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规范企业联合惩戒等工作作出安排。为加快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2016年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此次修订,既是进一步规范我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也是防范行政管理风险、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手段,更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市场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问:什么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规范和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规范和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等规定。

  问: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有哪些特色?

  答: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规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具体操作方法,保障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2、规定了“激励和惩戒”的制度,根据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具体适用哪种激励和惩戒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3、明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并且定期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银保监局、自治区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扩大了评价结果的使用覆盖面,构建社会信用联合惩戒和激励的格局

  问:《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共四章24条,分总则、评价实施、激励与惩戒、附则四个部分。评价指标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整治等各种违法情形13项。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被停止建设的、责令停产整治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等5种情形的企业,都将被“一票否决”。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及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

  问:《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企业信用结果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3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蓝标企业,以蓝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3分以上、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原文链接:http://sthjt.nx.gov.cn/info/2762/1229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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