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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鸡市鲲鹏工贸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的查处情况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近日,我厅接到群众举报信,反映“宝鸡市鲲鹏工贸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查处要求复核监督”有关问题,我厅立即要求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查处情况具体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宝鸡市鲲鹏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石桥村一组,2005年建厂办理了相关环保手续,2016年重新编制了《宝鸡市鲲鹏工贸有限公司钢结构产品生产制造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表》,企业主要从事钢结构产品生产制造,主要排放的污染物为机械噪声、焊接烟气。

  二、环境监管及信访查处情况

  (一)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金台分局2020年对鲲鹏工贸有限公司的环境监管及对信访人投诉的处理情况。

  1、2020年4月3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金台分局接到信访人电话投诉:“宝鸡市鲲鹏工贸有限公司白天生产噪声扰民,晚上有浓重的喷漆味,非常刺鼻。”金台分局监察执法人员于当日立即进行现场突击检查。检查时该企业铆焊车间正在生产,打磨作业时未使用粉尘收集设施,焊接作业时未使用焊烟收集设施,车间生产时未关闭门窗,未发现该企业有喷漆设施也未进行喷漆作业。企业提供2019年10月12日由第三方监测机构陕西聚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监测报告(陕聚环监【声】字(2019)第568号),监测报告结论:该企业噪声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作业时关闭车间门窗,并建议建设隔音墙,防止噪声污染。

  2、2020年4月7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金台分局收到信访人再次投诉信,反映“宝鸡市鲲鹏工贸有限公司存在环境污染,使其的健康受到了侵害,要求金台分局给予经济补助重建住房。”金台分局根据《宝鸡市鲲鹏工贸有限公司钢结构产品生产制造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评估结论和2019年12月11日监督性监测结果,5月6日向信访人进行了书面回复。告知其宝鸡市鲲鹏工贸有限公司厂界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保相关手续完善,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金台分局无权要求企业搬离原址,对于信访人提出的经济补助重建住房问题,因无法律依据和相关专项经费,目前不能满足其诉求,建议其咨询相关部门。

  (二)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小组2020年对鲲鹏工贸有限公司的环境监管及对信访人投诉的处理情况。

  1、信访人在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金台分局投诉的同时,于2020年4月22日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投诉鲲鹏工贸有限公司的环境污染问题。4月23日,宝鸡市环境监察支队联合金台生态环境分局对鲲鹏工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2016年12月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选址相符性分析与实际不符;现场检查时该单位焊接工段正在作业,个别未使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使用情况无管理台账,除尘器滤芯至今未更换;危废库里有一桶废矿物油,且库门未上锁,危废处置合同已到期,未能提供新的危废处置合同;工人在无污染防治设施的车间内为构件卯眼处刷防腐漆;该公司今年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等问题。宝鸡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要求该企业针对以上问题立即整改,同时委托宝鸡市环境监测中心于2020年4月27日对鲲鹏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噪音监督性监测。经监测噪音为62分贝,超标2分贝。5月18日信访人到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法制科与督查科领取答复意见书,看完意见书内容后拒绝领取; 5月19日再次来法制科签收意见书,并写下四条信访人意见,对此几项问题,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均给予答复,但信访人仍不满意。

  2、2020年6月23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法制与督察科联合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金台生态环境分局对鲲鹏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监测。检查时该企业正在正常生产,在20吨行车西侧有隔音墙。加工车间机件加工作业时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正常运行;构件卯眼处未刷防腐漆,据企业现场负责人介绍,该项工序已移至该公司高新厂区。

  宝鸡市环境监测站对厂界西侧围墙进行了二组厂界噪声监测。在行车未开启、其它生产工序正常进行的状态下进行第一组监测,在行车开启调运槽钢10根,重量为5.172吨的情况下进行第二组监测。厂界噪声实测值为53.4dB(A),信访人房屋前噪声实测值为47.6 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三、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金台生态环境分局对鲲鹏工贸公司的处罚:

  5月12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金台分局对宝鸡市鲲鹏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针对该企业在第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中噪声监测超标2分贝的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5月12日下发宝金环发【2020】77号《噪声超标限期治理的通知》;针对该企业生产时未使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工人在无污染防治设施的车间内为构件卯眼处刷防腐漆的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5月15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立案号为陕C环罚立(2020)20号;2020年6月24日下发了陕C环责改(2020)20号《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陕C环罚告(2020)18号《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十万元;2020年6月28日下发了陕C环罚(2020)14号《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企业整改情况、整改效果

  6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进行噪声治理改造建设隔音墙。铆焊车间内铆焊设备配备有15台移动式烟尘收集设备。危险废物处置问题已经整改完成。6月23日再次检查时,20吨行车西侧长78米、高13.9米的隔音墙已完工,材质为彩钢瓦,隔音效果比较明显。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正常生产,焊接和打磨工序使用了烟气净化设备。执法监察人员要求该企业对移动式烟尘收集设施及时维护、清理,定期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自行监测要求定期开展厂界噪声,废气监测,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排放强度,做到达标排放。

  下一步,省厅将持续督促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跟进对该企业的检查、监管,并要求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金台分局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该企业噪声达标排放及周围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原文链接:http://sthjt.shaanxi.gov.cn/newstype/hbyw/monitor/20200714/57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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