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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三十三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相应素质和能力,忠实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监督。”

  二、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代理主任的人选不是副主任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主任后,决定其代理主任的职务。”

  四、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律师担任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五、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的职务。”

  六、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审议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案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作供职发言,回答询问。”

  七、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通过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wgk/flfg/202004/t20200427_52557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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