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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结果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始终以疫情防控为第一要务,积极应对,主动作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第一时间印发《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组织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切实加强环境空气、地表水,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质量监测。充分发挥环境自动监测站的实时监测预警作用,密切关注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在常规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余氯、生物毒性等特征指标,全面监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促进污水达标排放;督促各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准备和监测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全力支撑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行动,认真履职,及时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全力组织做好自动监测设施运行协调保障工作,及时完成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监测任务。

  2020年2月1日至29日,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结果如下:

  (一)大气环境质量状况。2020年2月,11个设区城市日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100%,比去年同期上升8.1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比去年同期下降24.2%。县级以上城市日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100%,比去年同期上升6.1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比去年同期下降13.8%。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地表水自动监测结果表明,2020年2月,地表水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96.2,比去年同期上升4.3个百分点。

  (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状况。2020年2月,全省开展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手工监测。监测结果表明,水质达标的水源地占97.8%,超标水源地的超标因子为总磷,与疫情无关,总体水质与去年同期相比基本稳定。饮用水水源地余氯均未检出,表明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未受疫情处置影响。生物综合毒性自动监测结果显示,水源地水质总体安全。

  (四)定点医疗机构和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情况。

  全省100家定点医疗机构和83家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均按要求开展了余氯和粪大肠菌群的自行监测。自行监测结果显示,定点医疗机构废水处理设施出水粪大肠菌群浓度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要求,总余氯检测结果表明消毒设施运行良好;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粪大肠菌群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

  总体来看,我省城市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定点医疗机构废水、城镇污水消菌杀毒到位,生态环境质量未受疫情影响。

  


原文链接:http://sthjt.zj.gov.cn/art/2020/3/5/art_1201345_42106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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