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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制定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主要情况如下:

  一、背景介绍

    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细化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裁量权,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认真落实2020年4月实施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在生态环境领域深入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制定《免罚清单》有利于规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权行使,同时给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对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细化法律规定,更好地指导生态环境执法实践,《免罚清单》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精细化水平,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二、主要原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免罚清单》的制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创设、不突破;

    (二)严格落实及时纠正的要求。企业发生《免罚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条件后虽可不予处罚,但绝非放松监管要求,必须严格履行环境整改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提升行政相对人守法意识,避免日后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四)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免罚清单》明确对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主要内容

    《免罚清单》设定的轻微违法行为涉及建设项目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环境管理制度5个生态环境领域,共11项,每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均严格界定了适用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才不予处罚。其中第1-3项要求企业必须及时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方可免罚;第4-11项明确违法行为必须为首次被发现;第5、8项要求企业必须当场整改方可免罚。

  四、施行日期

    《免罚清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相关链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272/hbzhywpt1023/20200507/9c6d6eeda57f4b7094bad3e639617f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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