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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补充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建设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为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提供便利,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结合国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

  (二)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和拟采取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等污染防治信息;

  (三)在线监测安装联网、自行监测计划等环境管理要求;

  (四)其他与许可证相关内容。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填报《建设项目污染治理与排放信息表》(见附件),作为环评文件附件一并提交。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请严格贯彻落实。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

   

  附件:建设项目污染治理与排放信息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3日

   

   

   

   

  

  附件

建设项目污染治理与排放信息表

  一、大气污染治理与排放信息

  有组织

  排放

  序号

  排放口信息【1】

  污染防治设施信息【2】

  污染物种类【3】

  污染物排放量(t/a)

  排气筒参数【4】

  排放标准及限值【5】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类型

  排放口名称

  治理设施编号

  治理设施名称

  治理设施工艺

  治理设施规模

  排放浓度限值(mg/Nm3)

  排放速率限值(kg/h)

  排放标准名称

  备注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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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组织

  排放

  序号

  无组织排放源信息【6】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排放量(t/a)

  排放标准及限值

  备注

  无组织排放源编号

  无组织排放源名称

  排放浓度限值(mg/Nm3)

  排放标准名称




























  合计



  /

  /




  /

  /


   

   

  二、水污染治理与排放信息


  车间排放口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名称

  排放去向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废水排放量

  (t/a)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排放量(t/a)

  排放限值


  排放浓度限值(mg/L)

  排放标准名称






















  合计




  /

  /




  /

  /


  总排放口

  间接排放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名称【7】

  废水排放量

  (t/a)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排放量(t/a)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

  排放限值

  备注


  排水协议规定的浓度限值(mg/L)

  污水厂排入外环境的排放浓度限值(mg/L)

  污水厂执行的排放标准名称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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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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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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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排放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名称

  废水排放量

  (t/a)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排放量(t/a)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受纳自然水体信息

  排放限值


  名称

  功能类别

  排放浓度限值(mg/L)

  排放标准名称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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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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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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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噪声污染治理与排放信息


  生产时段

  厂界

  位置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值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四、固废污染治理与排放信息

  固体废物来源

  固体废物名称

  固体废物种类【8】

  固体废物类别【9】

  固体废物产生量(t/a)

  固体废物处理方式【10】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理量(t/a)【11】

  固体废物处置量(t/a)【12】

































  合计








  备注:1.排放口信息中,①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对排放口已有许可的,排放口编号为许可证中该排放口的编号;无排污许可证的或排污许可证中未载明的,排放口编号为企业内部编号。②排放口属性根据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对该类排放口的定性进行选择,分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特殊排放口三类。③排放口名称为排放口中文名称。

  2.污染治理设施信息中,①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对污染治理设施已有许可的,治理设施编号为许可证中该设施的编号;无排污许可证的或排污许可证中未载明的,治理设施编号为企业内部编号。②废气治理设施为设计处理风量(m3/h)。

  3.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应逐个分行填写。

  4.排气筒参数指高度和内径。

  5.排放标准应为国家或上海市排放标准。

  6.无组织排放源信息中,①不考虑有组织排放收集效率产生的无组织排放量;②对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对无组织排放源已有许可的,源编号为许可证中该排放源的编号;无排污许可证的或排污许可证中未载明的,无组织排放源头编号为企业内部编号。③无组织排放源名称处可填写“厂界”、“厂区内”。

  7.在排放口名称处可填生活污水排放口。

  8.固体废物种类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它固体废物(含半液态、液态废物)七类。

  9.固体废物类别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二类。

  10.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分为自行贮存、自行利用、自行处置、委托利用、委托处置五类。

  11.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

  12.固体废物处置量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固体废物量。处置方法有填埋(其中危险废物应安全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等。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00706/71dc3b45c8e34e359baa44fc3bee3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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