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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重型燃气车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实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贯彻实施《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8176-2016)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注册(含外省市转入)的重型燃气车必须符合国六a阶段排放标准要求,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必须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要求。
二、本通告所称重型燃气车是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装用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类和N类车辆(M类和N类车辆的定义见GB/T 15089);摩托车是指GB14622-2016规定的两轮摩托车(L3类)、边三轮摩托车(L4类)、正三轮摩托车(L5类),轻便摩托车是指GB18176-2016规定的两轮轻便摩托车(L1类)和三轮轻便摩托车(L2类)。
三、凡在本市销售和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重型燃气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时间,以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四、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重型燃气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时,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机动车信息公开平台(网址:www.vecc-mep.org.cn)公开的环保车型目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未进行信息公开的重型燃气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不予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
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
(一)2019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国五阶段排放重型燃气车、国三阶段排放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二)2019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在原车辆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欲转入本市的国五阶段排放重型燃气车、国三阶段排放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六、各重型燃气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提前组织安排生产和进口计划。各重型燃气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对于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销售不符合国六a阶段重型燃气车的和不符合国四阶段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6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272/hbzhywpt5406/20190605/0024-117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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