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的请示》(中海油安〔2020〕254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一、同意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XJ30-1-4(d)等49口井(井名见附件1)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二、同意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WZ6-9-7(d)等21口井(井名见附件2)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1%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三、同意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WC13-2-B18H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报告排放情况。 附件:1.向海排放泥浆钻屑的49口井井名清单 2.向海排放泥浆钻屑的21口井井名清单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2020年6月1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原文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sthjbsh/202006/t20200617_784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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