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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罚款8000万!恢复原状!三亚新机场项目违规填海被重罚

发布时间:2020-07-21 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编者按:今年5月,中央环保督察组向海南省委、省政府进行了反馈。督察指出,在违法围填海问题处置方面,动真碰硬不够,尺度把握不一,个别围填海项目甚至继续违法违规建设。富力红树湾项目填海侵占澄迈县花场湾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92亩问题尚未整改到位,又继续在自然保护区内填海建设。最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在其官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关注。三亚新机场项目违规填海被罚款8000万,同时责令恢复原状。

  

  据报道,早在2015年三亚市在其《政府工作报告》中透漏了建设海上机场的规划。随后两年,三亚新机场的填海工程亦在三亚天涯海角景区与南山景区之间的红塘湾海域上拉开。但是2017年,由于三亚新机场填海位置毗邻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和珊瑚保护区,且环评报告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海洋局对报告书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暂停审查该项目用海预审申请,三亚红塘湾机场填海工程由此停工。2017年,自然之友曾向国家海洋局进行过举报。不知三亚新机场这次会迎来怎样的结局。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三亚新机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760939057法定代表人:尤彬地  址:海南省三亚市凤凰国际机场办公楼四楼当事人:三亚新机场临空产业园空港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CYEF0Q法定代表人:杨旭虹地  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218号海航地产办公楼三楼

  你公司因未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海洋工程暨三亚新机场临空国际旅游商贸区填海工程一案,经我厅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16年8月份起至今在海南省三亚市红塘湾附近海域(具体位置为E109°16′33.118″N18°17′29.061″,CGCS2000坐标系),在未编制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填海建设海洋工程暨三亚新机场临空国际旅游商贸区填海工程。

  以上事实,有调查单位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你公司和天津海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渤海石油航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三份)和《三亚新机场临空国际旅游商贸区填海工程I标段、Ⅱ标段、Ⅲ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共三份),你公司出具的《三亚新机场临空产业园空港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三亚新机场临空国际旅游商贸区填海工程项目(一标段)进场施工的函》《关于三亚新机场临空国际旅游商贸区填海工程项目的情况说明》(两家公司各一份)和《三亚新机场临空产业园空港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三亚新机场临空国际旅游商贸区填海工程疑点疑区监测结果确认的函》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2020年1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2020年1月1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厅于1月14日决定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后因疫情影响,我厅于2020年2月3日决定延期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随着疫情防控趋于稳定,我厅于2020年4月27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琼环事先告〔2020〕1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关于延期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函》、《关于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的通知》、2020年4月27日《三亚新机场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贰拾亿元(200000万)百分之四,共计人民币捌仟万元(8000万)的罚款,并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汇缴到收款人: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帐号:100710995080010001000441,开户行:邮储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支行。[注:汇款单的“汇款用途”栏注明执收执罚单位名称“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海事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厅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16日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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