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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件需要集体讨论?主要讨论什么?

发布时间:2020-07-21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孙贵东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那么任何案件都集体讨论妥不妥呢?笔者认为这样虽然合法但是不够科学合理,甚至会给生态环境执法带来不必要的被动与尴尬。下面用一起案件说明这一点。

  某县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了一起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件,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生态环境部门案件集体讨论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 “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应当在听证告知后、做出处罚决定之前进行”,而在该案中生态环境部门的集体讨论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因此案件调查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生态环境部门对该质证意见的答复是:该案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集体讨论不是法定程序,无论集体讨论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还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都不违法。

  接着当事人反问道:既然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无须集体讨论,为什么该案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还进行了集体讨论?这样也是违反法定程序。面对这一质疑,生态环境部门表现得有些被动甚至是尴尬。

  据笔者了解,当前,有很多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无论什么性质的环境违法案件都一律集体讨论。事实上这是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曲解,也是变相地不遵守落实这一制度。

  笔者认为,“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统筹执法效率与执法质量的制度设计安排。为什么不要求所有案件都集体讨论?就是为确保执法办案的效率。重大案件之所以要集体讨论,是因为其案情复杂,为降低执法风险确保执法质量,通过集体谈论对案件的调查认定等做进一步的审查。

  所有案件都集体讨论,在一定意义上讲可以确保执法办案质量,但是如果把握不好也容易起到相反的效果。

  一个案件通过立案审查、终结审批再到法制审核,到案件集体讨论这个环节,对于绝大多数的案件尤其是一些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来说,基本都到达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量罚得当”,也就是说集体讨论根本讨论不出实质性问题。如果把一般案件与重大案件同等对待,容易泛化集体讨论,案件讨论基本上是在“跑龙套”或者“过堂”,这样的讨论不仅会影响案件的查办效率,同时由于集体讨论不及时无法下达处理决定,还会降低办案效率增加生态环境执法的风险。比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从本质来认识和定位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行政执法部门的“两审终审制”,案件集体讨论是对行政执法活动的“二审”即二次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不是案件调查认定及法制审核的汇报会,一些环境执法部门把案件审查会开成了汇报会、“过堂会”,根本原因是没有对案审会即案件集体讨论的重点、内容作必要的明确和规范,也就是说没有理清各有关业务科室、案件调查承办科室、法制审核科室、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在案件集体讨论中的职责。笔者认为,为提高环境违法案件审核或者集体讨论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要通过加大学习培训提高与会人员的能力素质,参照党内的一些议事决策制度、司法审判庭审制度等出台相关细化的规范性文件等,对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作进一步规范。

  作者单位: 山东省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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