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推行意见指导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据悉,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各市州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意见》共分总体要求、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设计、强化组织保障和贯彻实施3个部分,对实施奖励的部门、奖励对象和获奖条件、奖励的范围和形式、奖励发放程序、举报人保护、违法线索审核确认、制度保障、资金监管、宣传培训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各市州要坚持正确导向,聚焦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并组织实施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意见》规定,有奖举报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受理、实施。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并明确获奖条件,举报需明确环境违法主体,提供主体的详细地址、具体时间、具体违法情形等。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对举报人故意提供虚假联系方式或者“撒网”举报,影响手里和调查工作正常开展的,视为无效举报,不能获得奖励。
环境违法行为往往涉及利益,对于举报人来说,人身安全、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至关重要。《意见》特别强调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要求各市州在实施举报奖励工作中,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但有物质奖励,还有荣誉证书、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意见》要求,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和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明确奖励的类型,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注重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
《意见》要求2020年年底前,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意见》强调,各市州要向社会公开当地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举报的途径和渠道,并将举报奖励制度作为宣传工作重点,开展持续性宣传并组织通俗易懂、覆盖面广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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