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鄂尔多斯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近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鄂尔多斯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鄂尔多斯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机制,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充分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鄂尔多斯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旨在压实水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各旗区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以责任倒逼工作落实,强化制度执行,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补偿办法》共十五条,从制定目的、实施对象、计算方法、奖惩问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办法》运用经济手段,调节上中下游之间、水环境破坏者、受害者及保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建立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联治制度,达到全市水环境质量整体改善的目的。
- 《关于强化环评文件编...[2024-09-18]
- 【图解】山西省固体废...[2024-09-18]
-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2024-09-18]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09-18]
- 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入...[2024-09-18]
- 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2024-09-18]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09-18]
- 一图读懂 | 《生态...[2024-09-18]
- 关于向中核四0四有限...[2024-09-18]
- 《关于强化环评文件编...[2024-09-18]
- 【图解】山西省固体废...[2024-09-18]
-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2024-09-18]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09-18]
- 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入...[2024-09-18]
- 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2024-09-18]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09-18]
- 一图读懂 | 《生态...[2024-09-18]
- 关于向中核四0四有限...[202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