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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八项制度和专家库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

  等八项制度和专家库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和背景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精神,按照自治区改革办的安排,2018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并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8〕10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件印发。《实施方案》成立了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高院、检察院、改革委、工信厅等15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明确2019年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鉴定评估机制和赔偿工作机制。

  二、起草过程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19年3月,借鉴和参考江苏、湖南、贵州、重庆等兄弟省市成功经验和做法,并结合自治区实际,起草了《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起诉规则(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自治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八项制度和专家库)。

  5月中旬,自治区区生态环境厅将八项制度和专家库(征求意见稿)印发给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审计厅、五地级市生态环境局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和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征求了意见建议,领导小组14个成员单位都回复了意见。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审查并认可。共收到回复意见31条,对9个单位提出的23条意见建议,都进行了学习研究,对合理的部分进行了采纳。

  三、主要内容

  (一)八项制度的主要内容:《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八项制度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工作要求,在其规定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主要针对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如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定的程序性制度,从报告、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磋商、修复、起诉、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程序上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便于提高开展损害案件办理工作的可操作性。

  (二)专家库的主要内容:《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按照《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要求,以宁夏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为基础,分为石油化工、冶金机电、污水处理、农业、环境影响评价等11个行业,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对申报的专家进行严格审查,按规定在网站进行公示,确定了49名专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八项制度属于试行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8号)规定,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故八项制度规定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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