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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畜禽养殖污染纳入主要防治对象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广西是全国重要的畜禽养殖区,畜禽养殖废弃物既是丰富的肥料资源,也是江河水体主要的污染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类规范了畜禽养殖。

  自5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明确授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在因畜禽、水产养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地区,可以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划定一定区域禁止网箱养殖,或者在其两侧、周边划定一定区域禁止畜禽养殖。

  养殖规模不同,防治要求也有异。《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规模化养殖应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节水控污养殖设施以及畜禽粪便、废水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实施雨污分流以及畜禽粪便、废水资源化利用;养殖专业户(包括桑蚕养殖)应及时对畜禽粪便、废水和蚕沙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指导散养户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向水体直排畜禽粪便、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等行为,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等方面, 《条例》也分别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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