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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辐射工业类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切实加强我省工业探伤企业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放射源使用安全和射线装置管理规范,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辐射工业类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现将该方案中涉及的相关政策做如下解读。

  一、编制背景与需求

  近年来随着我省我省核技术利用单位不断增多,我厅不断加大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管理逐步规范,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但个别单位,特别是野外探伤和小型工业探伤的单位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新购置使用的Ⅱ类射线装置存在未及时登记或变更许可证、已建并使用项目或退役场所长期未验收以及安防设施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情况, 对安全管理带来较大漏洞,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急需尽快开展一次专项行动,以集中解决该突出问题。因此,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辐射工业探伤行业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方案》,以进一步督促、规范全省工业探伤行业的辐射安全管理。

  二、关于对该专项行动中涉及的检查内容的政策解读

  (一)检查未批先建,是否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完善。

  该项检查内容主要是指企业与辐射相关的新建项目以及退役辐射项目是否完成了环评审批,相关许可等是否齐全。检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开展检查。

  (二)检查账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超出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的。

  检查辐射安全许可证台账与实际工作使用的辐射工作场所及设备明细是否一致。查处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2.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3.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三)检查辐射项目验收完成情况,是否存在验收不及时的。

  该项检查主要是对辐射项目是否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否落实“三同时”,公示信息是否及时进行检查。依据是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三、监督检查方式的政策解读

  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10号)内容,以坚决杜绝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为我省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相关文件链接: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辐射工业类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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