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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行区域环评改革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晋环环评函〔2019〕448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区域环评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效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推行区域环评改革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30日

   

   

   

   

   

  推行区域环评改革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区域环评改革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控体系,提高环评工作质量和效率, 结合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一)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

  (二)经政府批准的城市发展新区、大面积建设区域。

  (三)其他具备开展区域规划环评条件的区域。

  第三条 实施细则适用条件

  高质量编制完成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建立改革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空间环境管控体系,符合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及结论,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可享受区域环评改革内容。

  第四条  区域环评改革实施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制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制定实施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

  (二)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更好地发挥规划环评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三)坚持以“三线一单”为硬约束,将“三线一单”作为区域环评的重要内容和项目准入的硬性约束条件,发挥其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

  (四)坚持实行项目分类管理。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实行豁免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报告表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环评改革负面清单外的项目简化相关内容及前置条件。

  (五)坚持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对不履行承诺的失信企业进行公开曝光予以惩戒。

  第二章  改革内容

  第五条  环评豁免制。对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除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以及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

  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六条  网上备案制。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完成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该回执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七条  告知承诺制。在高质量完成规划环评的区域,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报告表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告知承诺制操作流程、告知承诺制承诺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目录及信用监管服务办法等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相关配套制度(试行)》。

  第八条  简化评价内容。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凡是符合区域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要求的,简化相应评价内容,包括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公众参与等。

  第九条  取消前置条件,主要包括:

  (一)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

  (二)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泉域重点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三)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排入纳污管网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若未落实则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四)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削减方案;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四项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不大于3吨,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大于1吨和氨氮排放量不大于0.5吨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要污染物总量替代。

  第十条  政府统一服务。各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管理委员会作为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主体,应在区域规划编制过程中同步组织开展区域规划环评工作,统一提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将所需的费用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改革区域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三线一单”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等技术规范要求,高质量编制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报告,明确“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制定生态空间管控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等,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理清单。

  第十一条  区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按照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级别分别报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和规划环评结论是区域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区域环评改革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评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的项目。

  (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三)核与辐射类项目。

  (四)焦化、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电石、火电、制浆造纸、建筑陶瓷、日用陶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有化学反应的化工、医药等13类项目。

  改革区域可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污染减排目标、区域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等要求,细化完善本区域环评改革负面清单。

  第十三条  开展环评指导服务

  (一)优化审批管理,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审批时限原则上至少压缩至法定的一半。

  (二)实施分类处理,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一律加快环评审批;对审批中发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输气管线、铁路等线性项目,指导督促项目优化调整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或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穿越法定保护区的行政许可手续、强化减缓和补偿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对改革区域监管,采取专项核查、重点督查、定期巡查等方式,加大对建设单位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对无证排污、不按排污许可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或承诺事项的要求,自行组织生态环境保护验收,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十六条  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由排污单位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按规定承诺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不按承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等行为的失信企业进行严厉查处,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不再享受改革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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