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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情况的函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晋环环评函〔2019〕485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制度是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是深化“十三五”时期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重要内容。实施备案制度以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贯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深入推进了“放管服效”改革,取得了积极的成效,释放了改革活力。但在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备案管理方面也存在明显不足。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以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能够认真落实环评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累计备案32533个,占同期全省纳入环评管理建设项目总数的71.36%,环评制度改革成效显著,极大地促进了我省经济的转型发展,大大减轻了建设单位负担。

  2017年1月1日以来,全省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基本情况如下:一是登记表备案项目统计情况。按备案区域统计,运城市、太原市、临汾市登记表备案数量位居前三,分别占全省登记表备案项目总数的22.66%、21.73%、10.17%;吕梁市、大同市、阳泉市登记表备案项目数量较少,分别占全省登记表备案项目总数的4.59%、3.87%、2.61%。按备案行业类别统计,全省登记表备案项目共涉及27个行业类别,其中: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畜禽养殖场(小区)、核与辐射类登记表备案数量位居前三,分别占全省登记表备案项目总数的38.97%、20.06%、11. 71%;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和食品制造业等20个行业登记表备案数量较少,累计占全省登记表备案项目总数的9.89%。二是登记表备案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全省累计依法撤销登记表备案项目数量2728个,占全省登记表备案项目总数的8.39%;备案失实项目数量402个,占全省登记表备案项目总数的1.24%;降低环评等级的登记表备案项目数量136个,占全省登记表备案项目总数的0.42%。临汾市、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相对较好,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盐湖分局等单位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相对较好(山西省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查处统计表见附件1)。

  二、存在问题

  各地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如下不足。一是建设单位不落实主体责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今年以来,我厅对各地登记表备案查处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对2018年以来企业登记表备案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部分建设单位不落实主体责任,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备案、不如实填报信息、重复备案等问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抽查发现问题汇总表见附件2)。二是部分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管责任。依据《办法》规定,县级环保部门是其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实施备案制度以来,备案项目数量是审批项目数量的三倍,部分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视登记表备案工作为一般工作,在加强备案监督管理方面明显缺位,存在不指导、不抽查、不查处的现象,对建设单位填报关键信息缺失、降低环评等级等行为视若无睹。全省半数以上县(市、区)年查处备案违法案件为0、备案失实项目数量为0、依法撤销备案项目数量为0、列入环境失信记录项目数量为0,备案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三是备案管理工作不规范。依据《办法》规定,县级环保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备案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备案管理工作。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部分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不重视、不过问登记表备案工作,甘当省、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二传手”。部分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登记表备案的格式、管理流程、法律责任等不熟悉、不宣传,缺乏对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致使登记表备案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信息失实、降级备案及重复备案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工作建议

  (一)规范备案管理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加大对登记表备案的格式、管理流程、法律责任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备案工作的规范化。

  (二)强化日常环境监管。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对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要求,将其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开展日常环境监管执法。

  (三)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备案完成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报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弄虚作假、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四)依法处罚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本次登记表备案项目抽查发现的问题(见附件2)。同时,举一反三,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对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责令备案,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填报虚假备案信息、进行虚假承诺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要将其违法失信情况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并向社会曝光。

  附件1.山西省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查处情况统计表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抽查发现问题汇总表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20日

  

  关于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情况的函(晋环环评函【2019】48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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