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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19年前三季度全省环评文件抽查复核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19年前三季度全省环评文件抽查复核情况的通报

  晋环环评函〔2019〕758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评估单位,各有关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各有关环评编制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放管服”改革要求和规范资质管理取消后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持续提高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和环评队伍能力水平,我厅委托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组织开展了2019年前三季度全省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复核主要对象是2019年前三季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已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共抽查了129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重点是报告编写质量和规范性检查。通过复核发现,抽查复核的环评文件总体规范、编制质量良好。各市生态环境局及分局基本能够依法合规开展环评管理工作,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审批总体把握较好。主持编制机构和主持编制人员基本满足相关要求。但也发现6家环评机构编制的10本环境影响报告书(本)存在问题(详见附件)。

  二、存在问题

  (一)环评文件质量亟待加强。部分项目环评文件中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

  (二)评估活动和专家的管理亟待加强。个别地方的评估活动或专家审查流于形式,专家对于环评文件审查责任心不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规政策、技术导则、技术规范理解不深不透,起不到技术把关的作用。

  (三)环评管理工作亟待加强。部分审批人员不注重学习,业务能力和责任心不强,过度依赖评估专家审核项目,一味追求审批时限而忽视了审批质量,致使不满足导则、规范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蒙混过关。

  (四)信息报送质量亟待提高。部分审批部门报送到环评审批信息报送系统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与实际报批版不相符,上传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未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云冈分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万荣分局上传到信息报送系统中的项目附件或信息缺失,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上报的部分项目张冠李戴。

  三、处理意见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存在问题的6家编制单位和7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5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相关单位及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我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我厅将按照规定进一步调查核实。

  (二)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云冈分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万荣分局要妥善处理本次复核发现的问题。并在下一步工作中严肃审批,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检查、编制质量检查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受到通报批评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认真分析本次复核发现的问题,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找不足,扎实开展整改工作,于2020年1月20日前向我厅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各环评编制单位要强化内部管理,严格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进一步提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本次技术复核涉及审批部门要督促环评编制单位切实整改,发现影响审批结论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项目建设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要重视环评审批信息报送质量,确实落实报送要求。

  (三)各评估机构要提升技术评估能力,聘请有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专家,独立、公正、客观地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审专家要树立责任意识,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能力水平,严把项目技术审查关。对多次出现类似问题的专家,将记入专家诚信记录并清理出专家库。

   

  附件:2019年前三季度全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汇总表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

  2019年前三季度全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汇总表

  序号

  编制单位

  编制主持人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批复文号

  存在主要问题

  1

  北京华夏博信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张晋峰

  灵丘县东岐选矿有限公司铁精粉加工项目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灵丘分局

  灵环函〔2019〕70号

  1、报告书编制不规范。报告书未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委托书,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缺少关键内容。

  2、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有误。原矿品位前后不一致,选矿废水闭路循环不外排分析有误。

  3、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未按照《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大气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对粉尘等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8661-2012)特别排放限值。

  2

  灵丘县豪洋矿业有限公司四棱山贫矿及废石综合利用生产线项目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灵丘分局

  灵环函〔2019〕76号

  1、降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源强核算错误导致大气评价等级判定错误。

  2、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缺失。

  3

  阳泉市荣世宝工贸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天然气煅烧矾石生产线扩建项目

  阳泉市郊区环境保护局

  阳郊环字〔2019〕29号

  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按《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8]100号)要求执行。大气环境评价等级应按照HJ2.2-2018有关要求进行判定。

  2、上传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未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4

   江苏苏辰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张海英

  大同市云冈区鹏辰贸易有限公司新建煤矸石加工项目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云冈分局

  同云冈环函〔2019〕77号

  1、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与环评批复中原料内容不一致。环评报告表描述洗选煤矸石,附图10为洗选原煤,环评批复提出原煤在储库或煤棚中堆存不得露天堆放。

  2、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部分工程内容与产排污环节图不一致。

  3、未按相关规定提出洗选后矸石环境保护措施。

  4、信息报送系统中缺失附件。

  5

  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谭艳来

  山西省襄汾县飞龙矿业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石膏开采项目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襄汾分局

  襄环审函〔2019〕75号

  1、工程分析内容不全。开拓布置介绍不全面,未提供工业场地平面布置图。

  2、废石处置去向前后矛盾。报告表中提出废石全部回填井下采空区,与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中设置废石场相矛盾。井下水经简单沉淀后全部回用的保证性分析不充分。

  3、生态环境评价范围不全面。本项目属于地下开采,生态评价范围未考虑地表沉陷影响范围。

  6

  襄汾县新城镇狄家庄联办四号石膏矿年产1万吨石膏开采项目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襄汾分局

  襄环审函〔2019〕76号

  1、工程分析内容不全。开拓布置介绍不全面,未提供工业场地平面布置图。

  2、废石处置去向前后矛盾。报告表中提出废石全部回填井下采空区,与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中设置废石场相矛盾。井下水经简单沉淀后全部回用的保证性分析不充分。

  3、生态环境评价范围不全面。本项目属于地下开采,生态评价范围未考虑地表沉陷影响范围。

  7

  陕西卓成天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李江

  繁峙县汉和中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床产品喷涂工艺改造项目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

  繁环开函〔2019〕13号

  1、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污染源源强核算依据不充分。

  2、降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现状监测因子缺失特征污染物。

  3、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措施可靠性分析不足。

  4、上传到信息报送系统中的附件非本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8

  北京尚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代晓娟

  代县康宏塑料加工厂年产10000吨塑料粉(片)项目

  代县环境保护局

  代环评函〔2019〕2号

  1、颗粒物污染源强核算结果错误。

  2、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未按照《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执行大气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对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7)特别排放限值。

  3、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不符合相关规定,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未收集例行监测数据,未列出污染源强表等内容。                              

  9

  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张素敏

  山西亚创环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农业废弃物综合循环利用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万荣分局

  万环审批函〔2019〕49号

  1、降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大气评价等级应为一级评价。

  2、未按《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提出原料入厂分拣工序限制种类的处置、环境保护措施。

  3、上传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未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10

  陈宗英

  二氧化碳重整利用工业废气生物发酵法生产20万吨/年燃料乙醇(一期2万吨/年示范项目)

  屯留县环境保护局

  屯环函〔2019〕39号

  1、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依托工程、项目生产工艺和物料平衡描述不全。

  2、未分析与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

  3、污水处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充分,不能保证处理水质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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