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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可回收物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一、制定背景

  今年新闻媒体曝光了非法处置和利用一次性输液瓶(袋)案例,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可回收物分类标准

  明确医疗机构可回收物主要包括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塑料类包装袋、包装盒、包装箱,纸张,纸质外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过擦拭或熏蒸方式消毒处理后废弃的病床、轮椅、输液架等。

  (二)切实强化可回收物源头管理

  明确医疗机构可回收物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可回收物,与有资质再生资源回收单位签订协议书。医疗机构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交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实施交接联单制度,对交接种类、数量、时间、人员等信息进行登记备查。

  (三)规范开展可回收物处置利用

  明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回收、分拣、加工、利用医疗机构可回收物应取得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相应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并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采取合理的加工利用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保证安全处置、达标排放。处置、利用医疗机构可回收物时,要严格按照“不得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实施。

  (四)全面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全流程、全链条的监管目标,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行业监管和信息沟通,推进形成准确分类、有效回收、规范利用的医疗机构可回收物管理模式。

  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医疗机构可回收物管理的职责分工。

  三、作用成效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各市商务局要牵头会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梳理辖区内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信息,提供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信息提供卫生健康部门,由卫生健康部门向辖区医疗机构公布。单位信息应及时动态更新。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可回收物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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