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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明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新湖南客户端6月30日讯(记者 肖静)记者今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明细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义务,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工矿企业的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作了制度设计,并制定了管控措施。

  湖南是“有色金属之乡”,又是“鱼米之乡”。长期以来的有色金属采选、冶炼活动带来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同时,因农药化肥过度施用,农业面源污染也较为严重。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是当前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的迫切需要。

  为切实改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进一步推进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实施办法着眼湖南土壤环境实际情况,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一些突出问题作出细化、补充性规定。

  实施办法细化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义务,要求其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规定涉重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池、污水管网等污染防治设施,应当采取可视可监测的技术措施,防止污水渗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当水域受到污染后,水中部分污染物可通过沉淀或颗粒物吸附而蓄存在底泥中,为防止其成为二次污染源,实施办法规定支持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和洞庭湖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四水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洞庭湖河床底泥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针对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火力发电、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煤炭开采、铅酸蓄电池制造等企业以及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危险化学品仓储、加油站等容易造成土壤污染的场所,实施办法规定在其关停、搬迁或者关闭、封场时,土地使用权人也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此外,为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实施办法还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辖区内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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