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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按规定复检合格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北京市开出首张罚单!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作者: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聚焦本市机动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超标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的震慑力。5月20日,北京市开出了首张“逾期未按规定复检合格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单。

  5月20日,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朝阳交通支队,在京承高速收费站开展重型柴油车联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一辆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结果显示该车辆排放超标。经查,5月6日,该车因污染物排放超标,交管部门曾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但该驾驶员逾期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对该车辆驾驶员处以3000元罚款,当天车主已经缴纳罚款,这是本市《条例》实施以来因违法该条款产生的第一笔处罚。

  据悉,《条例》实施前,由于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成本低,导致车辆超标受到处罚后未经维修复检仍旧上路行驶的现象较为普遍,一年内超标5次以上的车辆近1万辆,还曾出现过1辆重型柴油车一年中因排放超标被处罚40余次仍“带病”上路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监管,督促车主尽早维修,《条例》加大了对超标车违法上路行为的处罚力度。

  上述行为触犯的法条:

  第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对上道路行驶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

  对应的处罚条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经维修复检合格的,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温馨提示:

  为避免车辆排放超标车主应需注意以下方面:

  (1)良好的驾驶习惯

  车辆行驶中,需按道路规定行驶;避免车速忽高忽低;避免长时间超负荷运转;到正规加油站加合格油品。

  (2)到正规维修厂维护保养

  车辆使用一定时间后,要按时维护保养,到有资质的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的维修厂进行维护保养,方能确保车辆及时维护保养到位,确保车辆排放状况正常。

  当排放严重超标时,在驾驶仪表盘上的故障(MIL) 灯或检查发动机(Check Engine) 警告灯亮,提示驾驶员或车主及时去维修。

  (3)正确维护和使用后处理装置

  目前,重型柴油车出厂时都加装了后处理装置,车主应该按照使用手册的要求,定期对后处理装置进行检查维护,例如检查尿素罐是否缺尿素溶液、DPF系统是否堵塞和其他后处理装置是否损坏,只有后处理装置正常运行才能确保车辆排放达标。

  在此也请广大车主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检查,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共同努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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