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环保民声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媒体视点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方面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发布时间:2020-06-30 来源: 本网 作者:佚名

  近日,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务部门发布新版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其中在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当中含有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搬迁减免耕地占用税。这三种情况的前提是,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一、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是指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对当地适用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面积部分,免征耕地占用费,

  二、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三、农村居民搬迁恢复耕地减免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农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环保民声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环保民声网 hbjd.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