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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九局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被处罚395259元

发布时间:2020-02-11 来源: 作者:

2019年11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将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并追究行政处罚395259元。这是黄岩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工作开出的第一起巨额罚单,是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对水源地保护的一个大台阶。

案件情况

2019年8月1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接到村民反映,称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污水直排进水库,污染水源地。黄岩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该公司废水设施管理人员图省事,擅自用橡皮管把污水预处理池内的污水和淤泥抽出直接排放至雨水沟,而这些黄色污水本应泵入污水处理设施,却通过雨水沟排入附近溪流。该项目在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允许设置排污口,且污水排入溪流为长潭水库入库溪流。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拍照固定证据并对雨水沟、污水预处理池、入溪雨水沟排放口进行采样送检。根据黄岩区环境监测站报告显示,该公司SS浓度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排放标准,其中入溪雨水沟排放口超标164倍。

案件查处

8月16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根据现场检查、调查事实,认为该公司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法,随即立案调查,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8月17日,执法人员补充反映人询问笔录,并赴现场比对反映人提供的照片,进一步确定违法情节。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多次讨论会,对自由裁量、处罚依据进行探讨,并在台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平台行政处罚系统内通过软件计算得出拟处罚金额。11月14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SS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395259元。11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将该公司涉嫌环境犯罪违法行为移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进一步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同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机制。

案件启示

1. 依法依责,水源保护必严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对环境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除实施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部门刑事拘留。本案属于私设暗管的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威胁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2. 政社联动,保护环境皆参与。本案由周边村民反映,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村民及时提供线索,有力推动案件进展。目前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用心做好信访工作,12345、12369及生态环境局热线全面对大众开放,同时专人转接微信、论坛、邮寄等信息,24小时应急值班,定时办结、及时反馈,做好和大众的联动工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侥幸心理不可有。本案中企业的废水设施管理人员面对突发堵塞,贪图省事,用橡皮管把池内的污水和淤泥抽出来直接排放至雨水沟,自以为能够瞒天过海,蒙混过关。但随着大众环保意识提高,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构造了一张生态环境法网,任何环境违法行为终有一日会露出马脚。(文|洪旭朝 李 仁 应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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