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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次实践区域协同立法 推动形成川滇共同保护管理泸沽湖新格局

发布时间:2020-01-07 来源: 作者:

  历经一年多论证修改,《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已于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云南省首次在地方立法中实践了全国人大关于区域协同立法的要求,也是丽江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大举措,标志着泸沽湖保护管理进入了依法治湖的崭新历史阶段。   泸沽湖地跨云南、四川两省,流域居住有汉、彝、纳西(含世居摩梭人)、藏、普米、白、壮等民族。泸沽湖(云南片区)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旅游区、省级重要湿地,具有多重身份和定位。多年来,多规冲突、法制建设滞后等现实难题制约着泸沽湖保护和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云南省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泸沽湖省级湖长张太原提出,现行《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已不适应保护工作需要的请求,要求省法学会把该条例起草修订工作作为法治扶贫、智力扶贫项目,充分发挥第三方和法治智库优势,免费提供支持。   《条例》起草涉及多个部门,对起草班子人员有很强的专业性要求。云南省法学会组织省人大法工委、民族委、环资委,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族宗教委等有关部门专家成立《条例》写作班子,负责《条例》的调研、起草、论证。《条例》起草班子多次赴宁蒗实地调研听取意见、反复论证研究,还专门征求了四川省凉山州和盐源县人民政府的意见,把川滇两省共治共管共建泸沽湖体现到立法环节,推动形成“一湖一规”“一湖一策”“一湖一标” 的新格局。   相关专家认为,云南省法学会作为第三方参与立法,较好地克服了部门和地区利益的干扰,使立法更为客观和中立,更能平衡与兼顾大局,更能促进泸沽湖保护的最大效果。本次立法川滇两省通力合作,实现了跨区域立法、执法一体化,有效解决了各自为阵、各取所需带来的不利影响,推动形成了共同保护泸沽湖的合力,打造了跨区域立法的“川滇样本”。   据了解,《条例》在强化对泸沽湖自然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同时,按照两省达成的共识,增加了对民族文化保护和川滇协作机制的内容,有效回应了泸沽湖保护管理现实需求,较好地解决了规范对象狭窄、执法主体不明和两省条例规定的内容与标准不一致的突出问题。   《条例》明确,建立湖泊保护协商机制。丽江市、宁蒗县政府应与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政府协商建立泸沽湖保护协调机制,构建泸沽湖共同保护治理工作格局,维护泸沽湖生态环境。两地要加强协调联动,按照统一法定水位、统一水质保护标准、统一监测等要求,开展水污染联防联治,落实湖泊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记者蒋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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