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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公布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01-07 来源: 作者:

  核心提示

  12月19日,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宜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全文,该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宜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由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19年10月 25日表决通过,并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条例共五章二十九条,主要规定了总则、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制定条例,是解决宜昌扬尘污染防治突出问题,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宜昌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市政基础设施等大型项目建设突飞猛进。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扬尘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扬尘污染源数量多、分布广,主要有建设施工、道路运输、工业物料堆场、码头、矿山等,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当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部门监管职责不够明晰,联动机制有待加强;防治措施不够精准;污染源监管能力不足,科技化、信息化手段不够。

  通过制定条例,将依法解决扬尘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实现扬尘污染防治全民共建共治共享,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防治措施: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露天搅拌混凝土

  《条例》第十二条要求,建设工程、建(构)筑物装修以及拆除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硬质围挡应当连续设置,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周边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二百五十厘米,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在建工程外立面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实现全封闭围护;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消化石灰以及拌石灰土等;

  爆破、拆除、开挖、填筑等容易产生粉尘的土石方工程作业,应当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

  施工工地内以及工地出口至铺装道路间的车行道路,应当采取铺设钢板、混凝土等方式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清洁;

  施工工地的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投放到指定地点;在工地内堆置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应当覆盖防尘布、防尘网,或者定期喷洒抑尘剂、洒水;

  绿化建设、路面养护和修筑、下水道疏浚等建设工程,应当及时清理废弃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责任:施工现场未防尘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建设工程、建(构)筑物装修以及拆除工程作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未依照第一项规定设置围挡的;

  未依照第三项规定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的;

  未依照第六项规定清运、投放建筑垃圾,或者堆置建筑垃圾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防治措施:加工、贮存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密闭

  《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加工矿石、砂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应当密闭进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贮存或者装卸矿石、矿渣、矿粉、石灰、水泥、混凝土、砂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仓库,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场坪、路面,场区和道路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冲洗等作业方式,保持整洁;

  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百分之十以上的严密围挡,并洒水、覆盖防尘网;

  物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应当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喷淋、洒水;

  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卸处吸尘、喷淋;

  废弃物料应当及时处置,临时堆放的,应当设置围挡或者覆盖;

  长期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大型堆放场所,应当湿法喷淋、覆盖防尘网、喷洒抑尘剂、复垦绿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加强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设置围挡或者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运输矿石、砂石、灰浆、垃圾、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安装电子定位装置,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场所倾倒。前款规定的车辆应当及时冲洗,上路行驶过程中保持清洁。

  法律责任:未防尘情节严重最高罚款10万元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加工矿石、砂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未密闭进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贮存或者装卸矿石、矿渣、矿粉、石灰、水泥、混凝土、砂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未依照第二项规定密闭贮存或者设置严密围挡的;

  未依照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进行装卸作业的;

  未依照第五项规定处置废弃物料的。

  防治措施:城市主要道路保洁采取低尘作业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道路路面应当保持整洁;路面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道路洒水或者喷淋按照规定的作业时间、频次、方式进行,并保持作业车辆干净;

  城市主要道路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洗和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广场、公园、车站、市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保洁。

  防治措施:城镇裸露地面要实施防尘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山体,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等防尘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

  停工或者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覆盖防尘网(布);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硬化。

  采矿、采砂、施工完毕后的裸露地,开采企业、建设单位应当实施生态治理,恢复植被或者景观。

  居住区、单位内的裸露地,相关权利人或者管理者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未利用的城市裸露地,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法律责任:裸露地面未防尘最高罚款10万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铺装或者硬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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